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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章程

2014年03月26日 00:00  阅读次数:[]

西安工程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简称“西工程大”;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简称为“X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现有金花(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和临潼(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两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p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1978年独立建校,成立西北纺织工学院,隶属原纺织工业部。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12年北京高等工业专门学校创办的机织科,其后随校更名隶属于国立北京工业大学、北平大学工学院、西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工业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1998年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高等学校。2001年更名为西安工程科技学院。2006年更名为西安工程大学。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弘毅 博学笃行”, 办学传统是“实业报国,负重奋进”,校风是“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以建设纺织服装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始终服务于推进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作风朴实和积极进取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网络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科学定位、统筹兼顾、分类建设的原则,以工学为主干、文理为支撑、纺织服装为龙头,自主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和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调整办学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位,向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领导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和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校党委可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用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与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长暂缺时,由暂行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行使校长职权。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责的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履行教学事务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等职责的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机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审议讨论学校全局性重大决策和重大方案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部)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 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职责参照院(部)职责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院(部)党总支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院(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院(部)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并进行考核。聘用制度包括: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和教师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或纠纷。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和资助,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践行要约承诺;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

第六十二条 进修生、交流生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领导、行业协会领导、学校负责人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毕业、结业、肄业、进修等)的学生;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访问学者等;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校友是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校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各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规范财务资产工作,监管财经活动,推动财经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中英文校名组成的圆形徽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基本尺寸为2400mm×1600mm;旗面正中由校标、中文校名组成;旗面底色以白、蓝色为主。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光荣属于工程大》。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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