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校友联谊总会”(英文译名为: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缩写为GAAXPU)。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校友联谊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发扬西安工程大学办学优良传统,为西安工程大学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西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2、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3、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4、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
5、联络校友,促进有关科研项目的合作开发;
6、及时向校友发布校友联谊总会的活动、母校的发展状况以及校友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西安工程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夜大、函大)、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留学生);
2、各个时期曾在西安工程大学任教、任职者;
3、西安工程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一个当地校友会,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省(市、自治区)校友会”,作为校友联谊总会在各省(市、自 治区)的分支机构。各省、市、自治区校友会根据校友分布和为开展工作便利,按地域可设立若干校友分会。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校友会、同学 会、校友联谊会等。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第九条 国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会应向母校校友联谊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校友分会的成立由各地校友会规划和审批,报校友联谊总会备案。各地校友会组织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
第十条 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辖地校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联谊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3、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4、向母校刊物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3、审批各地校友会的设立,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校友联谊总会秘书联络处(设在校长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联络处设正、副主任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拟定校友联谊总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该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来访,接待安排校友返校事宜,为校友提供服务;
4、编辑出版《校友通讯》,负责校友网页的设计、更新和维护;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母校提供;
2、校友捐赠;
3、校友会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友联谊总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